最近有買二手機車的需要, 所以網路找了個合約書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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機車買賣(切結)合約書
立合約人賣主: (以下簡稱甲方),買主: (以下簡稱乙方)
玆經甲乙雙方同意共立買賣契約如下:
1.甲方所有 年 月出廠,廠牌: ,車種名稱: 壹輛,
牌照號碼: 引擎號碼: ,
到 年 月 日止行駛里程: KM,排氣量: C.C.,
自願讓售給乙方。經雙方同意議定價格為新臺幣 萬 仟元正。
此車 年度全期牌照稅、燃料稅、強制責任險、過戶費用等由甲方全部負責繳清。
2.雙方於合約簽訂之同時,乙方給付甲方訂金新台幣 元整,
並約定於 年 月 日 時在 監理處辦理過戶,並以現金一次付清尾款。
若乙方在約定過戶日未依約前往辦理過戶,且無適當之理由,
甲方所收取之訂金可不用退還乙方。若乙方依約前往辦理過戶,
而甲方卻反悔不願讓售車輛,則甲方需退還乙方簽約時所付之訂金及因購車所產生之相關費用。
3.若此車在過戶完成並於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交車前有交通違規、
一切罰款事項或來歷不明、產權糾紛等情事,概由甲方負全責。
如不能解決問題,甲方應無條件將車款及因購車所產生之相關費用全部退還乙方,不得異議。
4.交車後若乙方發現此車是借屍還魂車、事故車、泡水車,或車身、車體有熔接、
證件、引擎號碼有偽造、或引擎、變速系統故障等問題,乙方可以要求退車,
甲方願無條件將車款及因購車所產生之相關費用全部退還乙方,不得異議。
5.此車交車時須保持原先議價時之車況,乙方若發現新的碰撞傷痕或零件故障、
證伴不齊、或引擎、變速系統故障等問題,乙方可以要求甲方退還訂金及因購車所產生之相關費用。
6.合約成立後雙方不可違約,並以高雄地方法院為訴訟受理機構,
雙方若有一方違約時得自願放棄法津先訴抗辯權。
7.以上合約係雙方同意決定必須遵守履行,恐口無憑特立此約一式兩份,各執一份為憑証,簽約當日即行生效。
賣主(甲方)簽章:
身份證統一編號:
戶籍地址:
電話:
買主(乙方)簽章:
身份證統一編號:
戶籍地址:
電話:
訂車簽約日期:中華民國 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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